(2015)复执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岳峰与杜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峰,杜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002-2号申请执行人岳峰。被执行人杜迁。申请执行人岳峰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强制执行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杜迁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复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赔偿款350322.6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迁之弟杜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岳峰赔偿款350322.62元及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69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及有关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杜迁的财产情况,未调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岳峰表示同意终结本院(2014)复执字第00002号案的执行程序,在发现或调查到被执行人杜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执字第0000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