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林诉被告詹慧银、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11号原告朱某。被告詹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肖峰,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詹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