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林诉被告詹慧银、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11号原告朱某。被告詹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肖峰,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詹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