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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