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