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贤淑与贺彬、高泽红、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淑,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周贤淑。委托代理人刘盛鹏。被告高泽江。被告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泽江。被告贺彬。被告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淑诉被告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贤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贤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贤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贤淑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