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祯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21号罪犯张祯,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兰法刑初字第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祯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88分,并取得焊工初级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编织袋折角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23.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度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