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民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雨与魏朝胜、魏占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396号原告张雨,女,21岁,农民。被告魏朝胜,男,26岁,农民。被告魏占春,男,5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诉被告魏朝胜、魏占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朝胜、魏占春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撤回对被告魏朝胜、魏占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雨负担。审判员  霍东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