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岳玉与被告任松、第三人广元市武媚娘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岳玉,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5日。被告任松,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7日。第三人广元市武媚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工业园区渔泉路。法定代表人任思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玉与被告任松、第三人广元市武媚娘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减半收取23400.00元,由原告岳玉负担。审 判 长 卢 川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瀚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