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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玉良与黄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良,黄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良。被申请执行人黄岳。申请执行人陈玉良与被执行人黄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黄岳应履行的义务为: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清所欠申请执行人陈玉良的货款16560元。截至2015年6月24日,被执行人黄岳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陈玉良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凤法执字第8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黄岳已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完毕,该执行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帮权审判员  黄升开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忠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