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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静诉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4室。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静诉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静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静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