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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斐然与余某、余金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斐然,余某,余金海,蒋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周斐然。被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余金海。被执行人蒋小春。本院在执行周斐然与余某、余金海、蒋小春(2015)衢执民字第477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47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徐燕飞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