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远科与刘金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赵远科,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金元,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远科诉被告刘金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赵远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远科诉被告刘金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