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石争与王怀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争,王怀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224号原告石争,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怀喜,男,汉族,195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争诉被告王怀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