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绪近与刘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近,刘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1760号原告:刘绪近,男,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洪成,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啊丽,女,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绪近诉被告刘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绪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刘啊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绪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近撤回对被告刘啊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刘绪近负担。审 判 长 刘丽涛代理审判员 韩 莉��民陪审员杨振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