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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思远与刘瑞清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远,刘瑞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王思远,男。被告刘瑞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远与被告刘瑞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金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