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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昊轩与被执行人辛明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昊轩,辛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辛昊轩,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理人崔岩,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辛明锋,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辛昊轩与被执行人辛明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沙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公积金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6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