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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武富海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武富海,武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585号原告王立新,男,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武富海,男,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武岳,男,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武富海、武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