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武富海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武富海,武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585号原告王立新,男,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武富海,男,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武岳,男,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武富海、武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