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行立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大安市鑫鱻冷藏其他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安市鑫鱻冷藏。业主:王晓军,男,汉族,现住大安市。上诉人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处理意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本案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提出信访问题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起诉要求被起诉人赔偿损失,因其已经于2014年3月7日与拆迁人大安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其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杨晓静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