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增法与黄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法,黄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宋增法。被告:黄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增法诉被告黄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增法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增法撤回对被告黄成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增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