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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增法与黄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法,黄成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宋增法。被告:黄成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增法诉被告黄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增法于2015年9月2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增法撤回对被告黄成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增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春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