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与吕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吕忠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负责人:XX,系主任。被告:吕忠生,男,住农安县。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与被告吕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17.00元减半收取79.5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洪林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旭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