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琪杰与何娜、何贤良、范翠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琪杰,何娜,何贤良,范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琪杰(又名何祺杰),男,2010年4月2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何天明(系何琪杰的父亲),男,农民。法定代理人龙文华(系何琪杰的母亲),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国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娜,女,200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何贤良(系何娜的父亲),男,农民。法定代理人范翠英(系何娜的母亲),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贤良,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翠英,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农民。上诉人何琪杰因与被上诉人何娜、何贤良、范翠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琪杰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琪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琪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琪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XX审判员 谷 敏审判员 雷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资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