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民一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琪杰与何娜、何贤良、范翠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琪杰,何娜,何贤良,范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琪杰(又名何祺杰),男,2010年4月2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何天明(系何琪杰的父亲),男,农民。法定代理人龙文华(系何琪杰的母亲),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国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娜,女,200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何贤良(系何娜的父亲),男,农民。法定代理人范翠英(系何娜的母亲),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贤良,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翠英,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农民。上诉人何琪杰因与被上诉人何娜、何贤良、范翠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琪杰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琪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琪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琪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XX审判员  谷 敏审判员  雷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资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