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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张某甲,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若羌县米兰镇36团5连职工,现住三十六团。原告张某乙,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三十六团。被告张某丙,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若羌县米兰镇36团林园连技术员,现住三十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以社保中心未将社保金汇入母亲刘贵英卡中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伍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