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冯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捕前系济源市轵城镇柏坪村村民,住。2009年4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系河南省济源市居民,住济源市。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冯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冯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要求李某还其欠的20000元信用卡欠款,后李某提出在外地找代还信用卡业务的人,在帮忙还款后挂失来骗取钱财,冯某对此手段赞同。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冯某驱车来到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人李某按照事先预谋在榆次区买了一份当地的报纸和手机卡,之后通过报纸上的信息联系到了代还信用卡业务的被害人贾某,约定以百分之一的报酬代还信用卡,商量好之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告人冯某的信用卡及密码交予了被害人贾某,2014年12月1日和2日,被害人贾某给被告人冯某的信用卡代还12200元后,被告人冯某随后将该张信用卡挂失,并重新补办了一张新卡且将骗来的12200元���为己有。被告人冯某归案后,主动退还了骗取被害人贾某的12200元,被害人贾某对冯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主动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李某、冯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底,被告人冯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要求李某还其欠的20000元信用卡欠款,后李某提出在外地找代还信用卡业务的人,在帮忙还款后挂失来骗取钱财,冯某对此手段赞同。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冯某驱车来到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人李某按照事先预谋在榆次区买了一份当地的报纸和手机卡,之后通过报纸上的信息联系到了代还信用卡业务的被害人贾某,约定以百分之一的报酬代还信用卡,商量好之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告人冯某的信用卡及密码交予了被害人贾某,2014年12月1日和2日,被害人贾某给被告人冯某的信用卡代还12200元后,被告人冯某随后将该张信用卡挂失,并重新补办了一张新卡且将骗来的122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冯某归案后,主动退还了骗取被害人贾某的12200元,被害人贾某对被告人冯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主动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2015年3月31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3月31日15时许向该队投案。2、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该局民警于当日在河南省济源市丽城花园小区将被���人冯某抓获。3、涉案信用卡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冯某指认涉案信用卡的照片。4、被害人贾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日上午,一名自称为冯某的男子持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找该办理信用卡代还业务。约定好手续费事宜后,对方把这张信用卡就给了该。该于当日为其代还了2000元,次日从那张卡里刷了1800元。12月2日该又为其代还了12000元,12月3日该信用卡被挂失,钱刷不出来了。该就给对方打电话,对方一直没人接,该遂报警。5、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底,冯某对该说他有一张信用卡快到还款期了,因该欠冯某2万元,所以让该帮他还款。该提出找代还信用卡业务的人,把卡给对方送过去,对方还钱后把卡挂失。后该在榆次区买了一份当地的报纸和手机卡,之后通过报纸上的信息联系到了代还信用��业务的被害人,约定了代还信用卡的报酬之后,该将冯某的信用卡及密码交予了被害人,冯某和段某在外等待。后去长治的路上,冯某告诉该有人给还了2000元,回到济源之后冯某又打电话说对方又还了1万,他也把卡挂失了。2015年3月31日,该向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6、被告人冯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因李某陆续向该借了20000元,该就找到李某和段某,向李催要欠款。李某和段某商量后提出到外地找个代还信用卡的,先让对方还钱,之后就将信用卡挂失。该同意后将信用卡给了李某,并告知李该的信用卡密码。11月底该与李某、段某开车来到晋中,李在榆次区买了一份当地的报纸和手机卡,通过报纸上的信息联系到了代还信用卡业务的被害人。第二天该与李某、段某开车来到一个商场门口,李拿着该的信用卡去找一个女的,将事情说��楚后就将卡和密码交给对方,怎么说的该也不清楚。12月2日晚上18时许,该收到一条信用卡还款2000元的信息,该告知了李某。12月3日早上又收到信用卡消费1800元的短信。到了12月3日信用卡还款12000元的信息,之后该与李某、段某商量,后就将信用卡挂失了。后该办理一张新卡,骗取的12200元在该的新卡里。7、证人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8日,该与李某、冯某在长治时,冯某提出因信用卡12月2日到期,让李某还其欠冯某的2万元。李某提出不行就在外地找个代还信用卡的,还钱后将卡挂失。冯某说如挂失成功就把钱三人平分。李某提出到榆次,该与冯某就同意了。2014年11月29日三人到了榆次,李买了一份当地的报纸和手机卡,通过报纸上的信息联系到了代还信用卡业务的被害人。第二天该与李某、冯某一起,李开车来到一个商场门口,李拿着该的信用卡去找一个女的。半小时后李某回来,说卡已经放在那个女的那里长期代还。12月1日三人返回济源。12月3日冯某给该打电话说钱已经代还上了,问该是否应把卡挂失,该说让他看吧。对方还的钱该没有见过。8、被害人贾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后其家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贾某的经济损失12200元,被害人贾某对被告人冯某表示谅解。9、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2009年4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0、被告人李某、冯某的户籍材料,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冯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均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冯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被告人冯某已取得被害人贾某的谅解,本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李某、冯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交纳)。二、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成永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