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立刑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亚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刑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上诉人李某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称原审裁定查明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应撤销该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所依据的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宜张高速路第二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李某,与上诉人所起诉的被诉主体不是同一对象,且认定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立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宜都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