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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韦昌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昌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74号罪犯韦昌军,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靖远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靖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韦昌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于2010年1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7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白中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3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织布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37.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昌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