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毛小红与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红,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毛小红,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勇,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被告陈现根,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生。被告毛群友,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生。被告毛满怀,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生。原告毛小红诉被告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小红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红撤回对被告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毛小红承担。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辰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