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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毛小红与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红,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毛小红,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芳,女,汉族,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勇,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被告陈现根,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生。被告毛群友,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生。被告毛满怀,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生。原告毛小红诉被告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小红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红撤回对被告刘勇、陈现根、毛群友、毛满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毛小红承担。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辰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