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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黎良果诉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良果,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25-1号申请执行人黎良果,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法定代表人王三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黎良果与被执行人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黎良果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86589元、违约金33099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及器材赔偿款910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64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127.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1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18395.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