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邢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953号原告:邢某。被告:宋某。原告邢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志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房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杜钰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