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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侯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其与被告田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侯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