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侯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侯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其与被告田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侯某150元。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