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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宝云与俞春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云,俞春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马宝云。委托代理人孙长英。被告俞春利。原告马宝云与被告俞春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长英、被告俞春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同属一个单位,2011年12月13日被告以能为原告孩子找工作为由,从原告处拿走现金230000元整,当时言明,事情办不了,所拿走的现金原数返还。截止2013年6月份,被告仍未给孩子找到工作,原告无奈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退还给孩子找工作时拿走的现金,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2014年原告有病必须去北京做手术,又多次向他追讨,被告仍以无钱为理由不还,现原告家庭因此原因陷入困境,全家精神和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原告有公积金,有房子可以卖。2015年3月8日由于被告暂时无力返还,给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能返还上述欠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2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30000元钱。被告辩称,当时我是拿了原告230000元钱,我没有能力,我是通过我有一个有能力的朋友去给孩子办工作,他已经把钱拿走了,我这个朋友没有办成,我跟我朋友要钱也没有给我,现在我这个朋友的房子已经被法院扣了,等法院执行了,就尽快还钱。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俞春利拿走现金230000元为原告马宝云的孩子找工作,后被告未给原告的孩子找到工作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俞春利以为原告马宝云孩子找工作为由拿走原告230000元,后未给原告孩子找到工作,原被告双方对欠款230000元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马宝云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75元由被告俞春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