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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林,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17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成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林系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安能物流公司员工,暂住于茶园新区城南家园公租房。2015年7月17日7时许,徐林下班后来到公司宿舍换衣服时,趁被害人黄某某打游戏不备之机,将黄某某放于门口一纸箱内的一部尼康D3100型单反相机(内有闪迪8GB存储卡一张)、尼康AFSNIKKOR55-300mm型镜头盗走。随后,徐林来到南坪二手机市场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徐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310元,均已发还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林的供述及辩解,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2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徐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伏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