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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忠与被告李靖磊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忠,李靖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杨文忠被告李靖磊(曾用名李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忠与被告李靖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靖磊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靖磊位于郯城县郯东路农垦集团家属院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柯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