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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夏某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本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一份丹东市美特尔家俱厂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已回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和工作。原审法院认定王某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为其住所地,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