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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建利与唐秀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利,唐秀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唐建利,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延锋,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秀春,女,1974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世江,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利与被告唐秀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