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唐建利与唐秀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利,唐秀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唐建利,男,1946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延锋,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秀春,女,1974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世江,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利与被告唐秀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