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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利津县英才武术学校、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与利津县英才武术学校、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津县英才武术学校。住所地:利津县利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荆洪利,校长。委托代理人:马争军,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县城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树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利津县英才武术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利津县利津街道西关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四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利津县英才武术学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园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