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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与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思途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思途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54号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8065-6。法定代表人李望斌,主任。被告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1楼3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春,总经理。被告重庆思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科园一街火炬大厦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陈昌国,总经理。被告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中心C座3层、6层。法定代表人大泽英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与被告重庆旺山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思途科技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