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曾用名彭小小,务工。委托代理人关水秀,务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瑶、詹群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身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水秀、被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程身龙审判员颜鹏审判员汪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XX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