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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翠兰、成坤等与周明山、竹溪县安泰商砼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方翠兰。原告成坤。原告成亚军。法定代理人方翠兰。被告周明山。被告竹溪县安泰商砼有限公司。被告竹溪县山城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原告方翠兰、成坤、成亚军诉被告周明山、竹溪县安泰商砼有限公司、竹溪县山城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周明山的刑事案件未审结,原告方翠兰、成坤、成亚军以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翠兰、成坤、成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9.00元,减半收取7025.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叶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何瑞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