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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15-271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庆,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14号原告:李必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傅雷,总经理。原告李必庆与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必庆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必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庆撤回对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7元,由原告李必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