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15-271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庆,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14号原告:李必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傅雷,总经理。原告李必庆与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必庆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必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庆撤回对被告合肥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7元,由原告李必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