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异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惠婷诉郑艮娥、张宵逢、新绛县祥益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艮娥,张宵逢,新绛县祥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异字第29号案外人杨惠婷。申请执行人郑艮娥。被执行人张宵逢。被执行人新绛县祥益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艮娥与被执行人张宵逢、被执行人新绛县祥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运中恢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杨惠婷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惠婷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惠婷称,其非本案被告,且与被执行人张宵逢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要求解除对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9号院4号楼14层1607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08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郑艮娥(甲方)与被执行人张宵逢(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数额为200万元,使用期限为六个月,自2008年10月22日至2009年4月22日止,月利率3%,甲、乙双方签名,被执行人新绛县祥益工贸有限公司在乙方上加盖公章。2008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郑艮娥向被执行人张宵逢(农行帐号:04-413000460xxxxxx)汇款200万元。2011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张宵逢与案外人杨惠婷在襄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北京市莲宝路9号澐澐国际1607房屋归杨惠婷使用和管理;婚姻期间一切债务由张宵逢承担。杨惠婷已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惠婷与被执行人张宵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离婚协议,就债权债务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仅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债权人;本院执行中追加杨惠婷为被执行人,在处置原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莲宝路9号澐澐国际1607房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案外人杨惠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可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惠婷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审判员 梁晋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