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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催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催字第0050号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经济开发区响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因承兑汇票遗失(该汇票号码为,金额为100000元,付款人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向浦发银行盐城分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已将承兑汇票原件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华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