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皮卫平与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日力鞋厂、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860号原告:皮卫平。被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日力鞋厂。负责人:郑明霞。被告: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卫平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霞日力鞋厂、温州市瓯海鸿立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皮卫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崇林人民陪审员 翁瑞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