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李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阮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张国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冯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