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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与被上诉人王德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王德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新,男,1951年3月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源,男,1968年8月6日生,满族,个体。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燕,女,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大连港务局实业总公司退休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吁,女,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凤勤,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铭,女,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赵博,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因与被上诉人王德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本案虽然在立案时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按返还原物纠纷案由立案,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按委托合同纠纷,也就是在当时情况下李树新以会长的身份将维权会的部分工作委托会员王德铭,并支付给王德铭一部分费用,王德铭再将劳动成果交付给李树新。从庭审情况看,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被骗EFTB投资人维权联合会系自发合伙组成的松散型组织,因维权产生的内部纠纷即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与王德铭之间产生的争议是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向王德铭主张交付劳动成果,应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愿,从庭审证据情况看,合伙人并未向我院出具推选书或委托书,且现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主张将相关资料交付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因此,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只有主张将其本人相关资料交付的主张,无权要求主张、享有其他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邮寄费180元,由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共同承担。一审裁定送达后,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承认李树新是维权会的会长,代表维权会委托被上诉人收集、整理到美国诉讼所需证据资料,并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一方面又说李树新不能代表所有维权会所属成员向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劳动成果或者叫委托加工成果。其次,李树新要求返还的是2014年6月25日前其与被上诉人没有出现矛盾之前的成果,不涉及该日期之后的材料,而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部分成员委托书是其2014年6月25日之后的委托书,该部分委托人与2014年6月25日前的委托人是不是完全相同?还是部分相同?不论是完全相同或者部分相同,也都不影响李树新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014年6月25日之前委托其收集、加工的劳动成果。该部分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因此导致做出错误判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被上诉人王德铭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本案中,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被骗EFTB投资人维权联合会系EFTB投资人自发组成的松散型组织,现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代表该组织全体成员向王德铭主张交付劳动成果,但并未提供该组织成员向其出具的相关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其得到该组织成员的授权。故而,李树新、赵海源、刘红燕、呼吁仅能以自己的名义向王德铭主张权利,在无其他组织成员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替他人行使诉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李春学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