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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晨煜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