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晨煜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