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伟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70号原告袁伟,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伟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