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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伟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770号原告袁伟,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伟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袁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