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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胡冬与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8号原告胡冬,无职业。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五层1室-A01。法定代表人梅世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冬诉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冬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胡冬负担。代理审判员程红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孙际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