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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知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3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倩倩,经理。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经营者王海黎。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献武审 判 员  尹 波人民陪审员  张洪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