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邱红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2,860元,由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