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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江西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111号原告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万新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卢俊铭。被告江西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甘露镇坪塘村。法定代表人谢亨华,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原告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清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