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陈海军、王瑞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陈海军,王瑞玲,陈海林,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濮阳市东方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武经开诉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海军。被申请人:王瑞玲。被申请人:陈海林。被申请人: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高纪勇。被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与绿城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崔俊伟。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海军、被申请人王瑞玲、被申请人陈海林、被申请人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海军、被申请人王瑞玲、被申请人陈海林、被申请人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晓敏 微信公众号“”